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渔场**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释放,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8 月18 日零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北路与中山路交叉口处的一家小店和朋友陈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孔某某约喝了8瓶纯生牌啤酒。同日凌晨4时45分许,孔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 6****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从海口市新华北路离开并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长堤路好声音路段时,撞到道路中间的护栏,事故发生后,孔某某下车坐在路边休息。随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发现孔某某满身酒气。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孔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孔某某已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收取保证金专用票据、移送案件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通知家属工作记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联系电话:1888989****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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