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河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孔某某邀请同事、朋友在本市花园路、梨花大道交叉口的琥珀时尚餐厅聚餐,21时30分,孔某某酒后在停车场驾驶自己的鄂F****9东风牌小型汽车,倒车时不慎撞上李某某停放的粤B****5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孔某某下车查看后,又上车将自己的汽车驶出停车场停于路边人行道,后孔某某在被撞车辆前玻璃处留下字条,于21时46分驾车离开,途经梨花大道左转至天河路后又返回琥珀餐厅停车场,等待至22时许,李某某从酒店出来发现车被撞并看到字条,站在附近的孔某某上前告知是其撞的车,因双方未协商好赔偿事宜,李某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发现孔某某酒驾,带其到中医院抽血。经鉴定,孔常德血液中含有乙醇,为 146.48mg/100ml。在交警调解下,孔某某赔偿李某某2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照片、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2张;7.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街**房,联系电话1817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