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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孔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孔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2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吸毒,于2008年4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9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1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J0****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台市**镇**路与**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发现孔某某有酒驾嫌疑,即将其带至东台市**医院,依法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离开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孔某某的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荣春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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