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7〕42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邑县人,2012年1月任平邑县**站(**农技站)站长,住平邑县城**小区。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担任平邑县**镇**站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贴的小麦、玉米等良种的推广工作中,先后多次以“推广费”的名义非法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后改为山东中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为感谢其帮助种子推广所送的贿赂共计99080元。分述如下:
1、2013年1月,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所送现金23757元;
2、2013年9月,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所送现金3000元;
3、2014年1月,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所送现金9667元;
4、2014年8月,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所送现金7330元;
5、2015年2月,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所送现金16858元;
6、2016年2月,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所送现金16868元;
7、2017年1月,收受平邑县种子公司所送现金2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退缴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17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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