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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受贿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住呼图壁县城镇**小区**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彦兴,新疆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呼图壁县纪委监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为请托人裴某某提供帮助,收受财物96000元。

(1)2014年12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裴某某(曾用名:钱某某)为感谢对其开设的赌博游戏厅长期给予关照,裴某某在米东区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北京现代牌轿车(新B*****)送给孔某某,同时送给孔某某6000元现金装修车辆,孔某某办理车辆过户后(车牌号新B*****)归个人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54600元。孔某某收受财物价值合计60600元。

(2)2015年1月,孔某某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裴某某在得到孔某某的同意后,将赌博游戏厅搬至呼图壁县**小区门面房内继续经营,为感谢孔某某,裴某某送给孔某某15000元现金。

(3)2016年3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孔某某向裴某某索要三星W2016手机。同年9月,裴某某为感谢孔某某在经营赌博游戏厅期间为其提供帮助,在乌鲁木齐购买一部三星W2014手机,裴某某(曾用名:钱某某)让其妻子廖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小区将此手机送给孔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000元。

(4)2016年10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裴某某为感谢孔某某曾在其经营赌博游戏厅期间提供帮助,在二十里店派出所门口送给孔某某1万元现金。

2.为请托人刘某某提供帮助,收受财物123300元。

(1)2015年6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要求辖区经营赌博游戏厅的刘某某给其在呼图壁县租一套住房,刘某某送给孔某某1万元现金让其自行租房。

(2)2015年8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以玩游戏为由让刘某某为其购买一台电脑。刘某某在第二天送给孔某某3000元现金。

(3)2015年9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向刘某某索要苹果平板电脑,刘某某购买了2台平板电脑送给孔某某。经鉴定,2部平板电脑合计6700元。

(4)2016年10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向刘某某索要ipad·air平板电脑,刘某某购买后送给孔某某1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4000元。

(5)2017年4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孔某某向刘某某索要华为mate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500元。

(6)2015年10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刘某某提出要在**镇派出所辖区经营赌博游戏厅,孔某某同意后,刘某某在呼图壁县**后门平房开设赌博游戏厅。刘某某送给孔某某5000元现金表示感谢。

(7)2015年12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刘某某提出要在**派出所辖区经营赌博游戏厅,希望得到支持和帮助,孔某某同意后,刘某某在**村**队门面房经营赌博游戏厅。为感谢孔某某的帮助,2016年2月刘某某送给孔某某现金2000元,2016年8月送给孔某某5000元,9月送给孔某某5000元,11月送给孔某某5000元,12月送给孔某某5000元,2017年1月送给孔某某5000元,2月送给孔某某7000元。

(8)2017年4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孔某某向刘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

(9)2017年9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孔某某的女朋友王某某以买车向其索要2万元,孔某某找到刘某某向其索要2万元。孔某某收到2万元后,将该钱款送给王某某。

(10)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孔某某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16次收受刘某某送的芙蓉王香烟(硬包)共计70条,经鉴定70条芙蓉王香烟(硬包)价值16100元。

3.为请托人刘某某、宋某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4000元。

(1)2011年7月,孔某某担任**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居民刘某某的儿子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刘某某找孔某某办理刘某甲取保候审手续后,送给孔某某1万元现金。

(2)2013年12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县公安局查办刘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件。刘某某通过朋友陆某某、孔某甲找孔某某打探案情,并要求为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孔某某通过询问办案民警得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并告知陆某某。2013年12月15日,陆某某为感谢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孔某某3万元。

(3)2014年3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辖区**洗浴中心老板宋某某通过协警李某某找到孔某某,要求释放在其洗浴中心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的两名卖淫嫖娼人员,孔某某了解情况后将卖淫嫖娼人员放回,未对案件依法处理。为感谢孔某某提供帮助,宋某某送给孔某某5000元现金。同年12月,宋某某为和孔某某搞好关系,送给孔某某5000元现金。2015年12月,宋某某在**县**路口再次送给孔某某5000元现金。

(4)2014年11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洗浴中心服务人员因卖淫被派出所调查,曹某某找孔某某请求帮忙,孔某某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后告知办案人不予处理,涉案的卖淫、嫖娼人员被释放。为表示感谢,曹某某送给孔某某5000元。

(5)2015年2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洗浴中心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为和孔某某搞好关系,让孔某某对**洗浴中心照顾,送给孔某某1000元购物卡。2015年9月,送给孔某某2000元现金。2016年2月,送给孔某某1000元购物卡,2016年9月,送给孔某某2000元现金。

(6)2015年5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洗浴中心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被**社区警务室封门处理,曹某某找孔某某帮忙,孔某某安排**社区警务室工作人员复查后让**洗浴中心恢复经营。曹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孔某某3000元。

(7)2015年5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曹某某为了和孔某某搞好关系,通过微信2次转账给孔某某3000元。

(8)2015年7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商城孙某某营的赌博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孙某某找到孔某某帮忙,送给其现金2000元。2天后,孙某某为了继续经营赌博游戏厅不受监管,送给孔某某现金2万元。

(9)2015年9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王某某找孔某某帮忙办理妹妹王某甲户口落户、更名事宜,孔某某签批后,要求王某某向父亲王某乙索要15000元好处费。王某乙给了王某甲2万元,王某甲自己留用5000元,送给孔某某15000元 。

(10)2017年6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帕某某非法经营赌博游戏厅游戏机被没收,协警阿某某找到孔某某帮忙,孔某某答应后,帕某某将没收的游戏机取回。帕某某为继续经营游戏厅得到孔某某的照顾,送给孔某某3000元。

(11)2017年11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城镇居民杨某某通过钱某某(裴某某)的妻子廖某某找到孔某某,要求在**镇辖区经营赌博游戏厅,孔某某同意后,杨某某在二十里店良种场经营赌博游戏厅。杨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孔某某15000元现金。

(12)2008年2月,孔某某在**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期间,废品收购站经营人王某某为得到孔某某关照,送给孔2000元现金。

(13)2013年2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王某某为得到孔某某的关照,送给孔某某1500元现金,2015年2月送给孔某某1500元。

(14)2019年9月,孔某某担任**派出所教导员期间,王某某为得到孔某某关照,通过微信转账给孔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8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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