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职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221978********,布依族,本科文化,原系贵州省**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街道办事处**路**栋**号。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10月22日被毕节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毕节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原毕节**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招商引资等工作便利为他人在签订工程协议、完善招投标手续、工程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
1收受“两水项目”相关负责人58万元
2013年10月,原**新区管委会与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公共服务产品框架协议书,由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毕节市松林污水处理厂、毕节**新区松林给水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两水项目”)。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两水项目”指挥部,刘某甲任指挥长,甘某某、余某某等人任副指挥长。2014年7月,**新区管委会与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由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两水项目”的附属工程。2016年初,**新区管委会与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完善“两水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在此过程中,孔某某收受刘某甲、甘某某、余某某现金人民币58万元。
1.2014年7月,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为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得到孔某某的关照,刘某甲在**新区管委会孔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孔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4年8月,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为在完善“两水项目”招投标事宜上得到孔某某的关照,甘某某在黔大高速公路大方站出站口附近一加油站旁送给孔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3.2014年8月,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为在完善“两水项目”招投标手续事宜上得到孔某某的关照,余某某在大方县城西大街送给孔某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
1收受原**新区职教城六号路项目负责人8万元
2012年12月,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由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职教城六号路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甲为与孔某某搞好关系,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关照,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到毕节**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送给孔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1万元、5万元,共计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任职分工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购车票据等;2.证人证言:刘某乙、刘某甲、甘某某、余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恺东
检察员:邓圣尧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调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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