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兰考县**镇**村**组,现住开封市**小区9**号。因涉嫌诈骗,2017年9月8日被新疆乌鲁木齐警方抓获,羁押于乌鲁木齐第二看守所,2017年9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合同诈骗罪
2013年4月,兰考县人民政府将兰考县城关镇兰阳路北侧38亩国有建设土地划拨给兰考县愈思缘幼儿园作为科教用地,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科教用地,2013年5月,该宗地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于建设幼儿园项目(第一期8亩)。因该项目系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招商负责人县政府工作人员牛某某联系王某某找人推进幼儿园项目建设,后王某某将此事告知开封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询问其有无建设意向,杨某某自感资金紧张,联系被告人孔某某,三方约定合作建设幼儿园项目。2013年10月,愈思缘幼儿园负责人闫某某经王某某介绍与杨某某谈合作建设幼儿园事宜,并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了双方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闫某某提供土地占股20%,杨某某负责地面建筑物建造,占股80%,后杨某某让孔某某负责地面幼儿园建筑物的建造。
项目开工后,工地负责人孔某某以该块地以后会改变土地性质为由,让承建幼儿园的建筑商缴纳了继续承建两栋商住楼的质保金100万元,幼儿园主体工程结束后,土地性质一直未变更,李某某与孔某某算账后,孔某某给李某某打了300万元的借款借据。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孔某某以所开发项目地块所有人恒鑫置业的名义与尹某某签订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建设幼儿园、住宅楼、商住楼等项目。协议签订后,尹某某向其汇款43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2014年9月,被告人孔某某在该宗地上打桩建设商住楼时被闫某某制止,后闫某某与杨某某、孔某某签订三方协议,由闫某某支付孔某某、杨某某的前期建设幼儿园投入资金700万元,解除与杨某某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2015年11月,尹某某到兰考县查看工程进度,发现该宗地为闫某某所有,且为科研用地,不得改变用途进行开发,发现被骗,遂找孔某某退钱,孔某某向其退还60万元,下余370万元未退还。经公安机关查明,尹某某投入资金大部分被孔某某用于自己在东京国际的项目中。
2.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2016年,被告人孔某某承包了开封东京国际项目中的2#楼、3#楼的建筑工程。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孔某某以河南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身份,伪造该公司印章与郑州鼎胜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钢铁采购合同书,让郑州鼎胜钢铁公司为自己工地陆续供钢筋共计560余万元,后因资金紧张,无法给付钢筋款。2018年5月,郑州鼎胜钢材有限公司到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进行了财产保全,严重侵害了河南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解除协议、收到条、转账记录,愈思缘幼儿园土地预审保证金缴纳单、缴款单;幼儿园土地证、闫某某与杨某某双方投资协议书、孔某某的领款收据,开封恒鑫置业与李某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借款合同,抓获经过;本案相关人员银行明细查询单;河南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开封市艺雕印章公司证明、钢铁采购合同书一份;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付某某、董某某、闫某某、赵某某、牛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另有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承建的他人幼儿园土地属自己购买,能变更土地性质,合伙开发商住楼以及缴纳商住楼建设保证金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签订购货合同,让他人为自己供货,后导致公司被起诉,侵害了他人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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