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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庄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凌晨,在汝南县**乡**村**庄查处被告人孔某某超限超载车辆时,被告人孔某某拒不配合,用砖头砸汝南县汝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汝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确山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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