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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6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花园**号(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坝**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因醉酒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跌倒受伤,出警的民警将其送到沙坪坝区井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被告人孔某某拒不配合治疗并在卫生服务中心吵闹,后被告人孔某某用拳头打击在现场处警的辅警黎某某左侧耳面部。

归案后,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病历资料、刑事照片等;

1.​ 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1.​ 证人陈某某、朱某某、涂某某等的证言;

1.​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1.​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花园**号家中(联系电话:182232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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