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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老三,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多次容留李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孔某某在石屏县**镇******楼上**号出租房,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孔某某在石屏县**镇**新区**楼上**号出租房,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9月23凌晨,被告人孔某某在石屏县**镇**新区**楼上**号出租房,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在石屏县**镇**新区**楼上**号出租房,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石屏县**镇**新区**楼上**号出租房,容留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9月24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石屏县**镇**新区**楼上**号出租房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该房内桌子上查获用一铁盒装着的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净重0.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检查、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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