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2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2月26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自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在自己原位于肥西县高店乡**村民组的家中和租住肥西县高店乡高店街道**民房内,多次容留、介绍失足妇女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每次的嫖资中抽取人民币10元、2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 伟
2020年3月2日
附:
1. 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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