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未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驾车窜至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沂河包装厂路段随意殴打于某恬、高某燕,致二人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于馨恬、高玉燕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
检察官助理:孟庆秀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6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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