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4********,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三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孔某某以代三树木贱卖为由,强行阻止代三已联系好的树木收购人武某某收购代三的树木,并强行开走武二杭的车辆,拿走武某某的伐木工具,后又以理由向武某某索要现金1800元整,武某某将1800元给被告人孔某某后,被告人孔某某才将车辆和伐木工具归还武某某。
2、2017年兰考县红庙镇关东村提灌站至亓庄的南边公路因扩路需要,需要将道路两旁的树木伐掉,涉及樊庄村、亓庄村、土岭村三个行政村的树木,总召集人樊庄村村支书樊某某、其他两个行政村的负责人以及各村的护林员、村民代表在樊庄村村委开会讨论后,将两侧树木所卖款项分给涉及树木所在农户,被告人得知后,声称自己是护林员,向樊关义索要现金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考县扫黑办案件(线索)接受/移送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告人孔某某的户籍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到条及谅解书;2.证人代三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