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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5********,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2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因黄某某从孔某甲处借高利贷后到期未还,滕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孔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孔某某到**村黄某某家催债未果,后采取在黄某某家房屋墙上喷字并燃放鞭炮的方式恐吓黄某某家人。

2、2019年7月6日晚上,在黄骅市“**”门市,被告人孔某某因被害人刘某某为其开啤酒,啤酒盖打到其脸部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离开,尔后孔某某回到该门市持凶器欲殴打刘某某被拉开;2019年7月10日晚上,孔某某与刘某某在中捷彩虹大桥相遇,孔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手机投掷殴打刘某某,之后孔某某发现刘某某车停在附近,后孔某某将刘某某的车砸损,经鉴定被毁车辆物品价值3372元。

3、2019年9月29日晚上,在黄骅市金都小区被告人孔某某无故将被害人辛某某车的轮胎、反光镜、前挡风玻璃毁损,经鉴定价值1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滕某某、王某某、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辛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黄某某、刘某甲、滕某甲的证言;5.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一份;7.鉴定意见;8.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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