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目l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为发泄情绪,伙同几名男青年在徐海路船说宵夜档门口处手持砖头殴打被害人叶某某,被害人叶某某跑开之后遇到其朋友梁某某,并告知梁某某其无故被打且对方现在要打砸其车辆,然后就跑去阻拦被告人孔某某一伙人打砸其车辆,梁某某因担心叶某某再次被殴打也跟着跑了出去,随后也一并被被告人孔某某一伙人手持砖头殴打,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被殴打之后就逃跑,被告人孔某某一伙人就手持砖头对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宵夜档的红色蒙迪欧小轿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叶某某的福特蒙迪欧小车被毁坏的部分值款人民币7879元。2020年2月17日,孔某某在徐闻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受损车辆修理估价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为了发泄情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云
检察官助理:周翊滢
2020年6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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