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路**期**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9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后于2019年3月15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自2017年4月左右,在手机微信上注册名为“室内外装修与设计”(微信号:******)的微信号,并通过该微信号先后创建名为“飞小鸡”、“相亲相爱一家人”、“快乐家族(符号)娱乐圈”的三个微信群,在群内其通过微信邀约、组织他人使用“云南未来飞小鸡”的手机软件打”包二元“的麻将赌博,该群参与赌博人员达120余人,孔某某每次抽水4元,每天抽头渔利达200余元,自2017年4月2018年10月抽头渔利共计达十三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孔某某已于2018年12月5日将违法所得十三万元人民币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11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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