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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开设赌场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家属楼**单元***室。2014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四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被告人孔某某在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名为“**”的网络赌博网站网址和账号密码,成为马某某的下线。孔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开展赌博行为,在微信平台组建赌博群,拉拢参赌人员,接受赌博群内参赌人员下注,帮助参赌人员进行上分、下分及赌资转账。从2019年**月至2020年**月期间,孔某某通过银行卡的方式向马某某转账共计540386元。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赌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马某某、王某乙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组织他人在网络上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2020年11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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