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镇**村委会**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案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罪
2018年11月18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孔某某与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赵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徐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经事前商议并踩点后,决定由曾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三人到楚雄市雄宝路中国移动**通讯手机店抢夺手机。到达现场后曾某某骑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赵某某、徐某某进入该店假装购买手机,趁服务员不备抢走店内一部vivoX21型手机、一部vivoX23型手机后乘坐曾某某接应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三人到达事前约定的地点将抢夺所得手机交给李某某,并由孔某某联系后将手机拿到楚雄市井家小区农贸市场旁中国移动展辉通讯店以人民币4000元销售。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夺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796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底,因李某某女朋友郭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孔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后通过微信向杨某乙提出索要3万元的赔偿,否则就要对杨某乙实施殴打、恐吓报警强奸。杨某乙因害怕拿了8000元人民币现金给杨某丙,杨某丙在楚雄市桃源湖大茶壶边转交被告人孔某某及杨某甲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江荣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