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3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号,住昆明市盘龙区**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幼儿园门口路边,因琐事和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斗殴,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使用秤砣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庙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秤砣;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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