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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与朋友黄某某等人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酒店对面**美食店吃宵夜,期间与黄某某爆发口角。为伤害黄某某孔某某拿起一个空啤酒瓶扔向黄某某。啤酒瓶未能击中黄某某,击中在另一桌吃宵夜的被害人谭某某的背部,致其左侧第9肋骨骨折、第10胸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2日,民警将孔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孔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作案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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