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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区,白银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坐在白银区**公园对面天桥下面,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和其搭讪,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孔某某在杨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又将杨某某摔倒,杨某某也用拳头殴打孔某某,后二人分开,被告人孔某某又踢了杨某某,杨某某又将被告人孔某某摔倒,之后杨某某离开现场,被告人孔某某追上杨某某,对杨某某拳打脚踢,至杨某某损伤,经医院诊断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性部分骨折,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5.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电话传唤到案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白银区**路**号**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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