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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孔某某(小名小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街**号**号,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0时左右,被害人杨某某以被告人孔某某家堆砌的围墙影响其过路为由,正拆除该围墙,被告人孔某某见状前去阻止,遂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随手捡起砖块将被害人杨某某左腰部砸伤,致杨某某左侧腰部第10、11肋骨骨折。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同日11时30分,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情况说明、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公(司)(法活)字【2019】21号伤情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贵红

检察官助理:刘前珊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光碟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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