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9时许 ,被告人孔某某因与李某某的个人纠纷,携带水果刀到李某某位于绵竹市**小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寻找李某某。孔某某找到李某某后便与其理论,期间孔某某拿出水果刀对着李某某,李某某随即给被害人曾某某(系李某某老公)打电话,曾某某便同朋友卿某某、肖某某一起回**小区。在曾某某到达**单元门口时,李某某和孔某某也走出单元楼,孔某某和曾某某看见彼此后均跑向对方,两人相遇后孔某某持刀朝曾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同时曾某某也朝孔某某踢了一脚。随后,卿某某、肖某某赶到现场和曾某某一起将孔某某制服在地,期间曾某某、卿某某用脚踢了孔某某,孔某某用刀将曾某某的左上臂和右侧背部刺伤。李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警察达到现场先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将孔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经绵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腹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20年6月1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曾某某的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卿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孔某某、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邱亚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