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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41********,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济南市南部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均为济南市南部山区**镇**村**自然村村民,二人因用水等问题产生矛盾多年。2019年5月14日19时许,在济南市南部山区**镇**村孔某某家门口,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孔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使用木质拐棍将被害人孙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右侧第8肋骨一处骨折、右侧第9肋骨一处骨折、左侧第9肋骨两处骨折,L4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孔某某家中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1886594****);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光盘6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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