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2时许,在肥城市**镇**村盛某某家中,被告人孔某某及妻子刘某某与邻居盛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孔某某用扫帚击打盛某某致其左手第二掌骨远端骨折。经鉴定,盛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扫帚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秀娟
检察官助理张庆海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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