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8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镇******厂员工,户籍地为贵州省*****镇****村*组***号附*号,现住东莞市**镇**村**街**号。2010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7月3日释放。于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孔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路**KTV办公室和被害人刘某某商谈孔某某退股的问题,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共识。次日即12月4日零时许,孔某某和卢某某(另案处理)及一名男子三人持刀走到KTV三楼的超市旁边,孔某某、卢某某二人持刀将刘某某的左手、左腿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另一名男子持刀站在旁边不让其他人靠近。得手后,孔某某三人持刀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村****街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辛某某等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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