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77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汉族,半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兰考县**镇**村,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因琐事与王玲芝隔墙发生对骂,后孔某某等人与王玲芝在街边公路上发生打架,致王玲芝受伤。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玲芝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说明;2.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决定书;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瑞杰
检察官;张建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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