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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务工人员,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中海上东区售楼处门口, 因阻拦周某某发卡片而引发双方言语、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孔某某持木棍击打周某某左臂、左手数下,致周某某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周某某手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孟祥威

2020917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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