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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孔某甲,别名孔某乙,男,31岁,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住威海市环翠区**街**号,个体,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日13时30分,孔某甲在城阳区**工地上班时,与杨某某发生争吵后,持铁棍将杨某某及杨某某老婆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戈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杨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孔某甲潜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8日,孔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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