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2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村**组。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炮台村炮台屯徐某某家处,与被害人罗某某饮酒,酒后孔某某和罗某某来到孔某某出租房,二人发生纠纷并互相撕扯。罗某某持菜刀砍向孔某某,菜刀被孔某某夺下。后被告人孔某某将罗某某按倒在床上,持菜刀疯狂砍向罗某某头部,造成其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砍伤周身多处,致体表遗留多处瘢痕,长度累计超过200厘米;右眼破裂,眼球内部结构破坏,右眼视力无光感,均属重伤三级;孔某某左前臂及右手部损伤系锐器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视其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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