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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回族,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9********,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住都兰县**镇场部,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麦勒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10分,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辆(青H7****),沿**农场场部硬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美食城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对被告人孔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达141mg/100ml;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材料、呼气酒精检测、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及其照片、血液乙醇鉴定文书、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单、证据保全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丹增次旦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都兰县

**镇厂部,联系电话:1529707****;保证人:蒋某某,住都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9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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