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时任****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捕前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在扎赉特旗丰泽花园小区项目部担任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冯某某、云某某购楼款时,分别开收款据金额为140.112.00元,入账收款据金额为102.600.00元。采用开具大头小尾收据入账的方式,非法侵占公司售楼款75.024.00元,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记账凭证、工资明细表、收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公司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生
检察官助理:萨础乐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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