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永安家园小区南门附近,以需要用车去买东西为由,向其朋友靳某某借了靳某某妻子高某某名下的白色宝马X5汽车,后孔某某联系其债主刘某某,将该宝马车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刘某某,用于抵消其欠刘某某的部分欠款。经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白色宝马X5汽车价值为人民币305000元。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4、辨认笔录;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吉岐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2、移送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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