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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0 ********,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投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孔**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华县****村村民杨**位于西华县****行政村**庄村西约200米处、黄水沟东岸堤内坡河唇处两行南北行杨树中的其中上面一行81株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人购买的81株杨树全部采伐。经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6.7595立方米。后被告人孔**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图、照片及笔录、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伐木,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畜积量为26.759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亚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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