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14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何某某(另处理)窜至我市**镇**街**号出租屋处,以撬锁方式盗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该处的双禾牌TDT081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2019年5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何某某窜至**镇**路**号门前,以撬锁方式盗得被害人江某某停放该处的新日牌国标48V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镇**路**巷**号对开路段,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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