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309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1********,汉族,文盲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同邬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合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盗窃。2019年10月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附近,以色诱的方式将安哥拉籍被害人L某某带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室房间内。邬某某趁被害人L某某洗澡之际进入房内,盗走被害人L某某放在包内的10万元人民币并藏匿于身上。被告人孔某某与邬某某先后逃离房间,被害人L某某发现后追到楼下抓住被告人孔某某,邬某某遂返回拉扯被害人L某某,被告人孔某某趁机摆脱后逃离现场。邬某某藏匿于身上的10万元人民币在拉扯过程中掉落,被害人L某某捡回7.99万元人民币,邬某某趁乱拿走2.01万元人民币逃离现场。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协议,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某、邬某某、戴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L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晓琴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