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麒麟区**街道**村**房,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到麒麟区**街道**建材城**号门停车场,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云******越野车上的60元现金和一条利群香烟,以及被害人邓某某的云******越野车上的两条软礼印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被判刑(未成年),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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