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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43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河第6村民组;曾因盗窃,于2020年8月3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6日7时40分左右,在庐江县**镇**街道陈某某出租给他人正在装修的饭店一楼内,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辆黑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10元。   

2.2020年9月18日11时30分左右,在庐江县**停车场旁**宾馆附近,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辆银灰色卡摩牌二轮电动车,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563元。   

3.2020年9月19日10时40分至11时之间,在庐江县**镇金海岸大酒店旁雅马哈摩托车店侧面口,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辆蓝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     

4.2020年9月21日8时36分左右,在庐江县**镇方圆荟老乡鸡对面,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一辆蓝白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875元。 

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现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甲、夏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罗某某、徐某某、徐某甲的证言;5.辨认笔录:孔某某、罗某某、姚某某、徐某甲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物品现已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东魁

检察官助理:陈孟媛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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