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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13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57********,汉族,长丰县人,文盲,环卫工,户籍地长丰县**镇**村委会**组,现住址长丰县**镇**社居委**楼。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3日、4日、6日和7日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五次至安徽省**恒构件有限公司(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昌湖路与裴户路交口西南角),通过翻墙方式进入该公司厂区内,盗得钢材边角料若干。

同年5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正试图翻墙进入该公司厂区内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方厚进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材料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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