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庄**号,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16年4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6年8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8时24分,被告人孔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前进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公交站牌西边的一辆未上锁的银白色捷事利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76元。
2019年12月20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乡**院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社区**号楼门前消防通道边上的一辆银白色跑王牌电动三轮车(已追回)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盗两辆电动三轮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阐释书》一份。
6.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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