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2********,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孔某某窜至中牟县**镇**社区**号楼**单元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慕某某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供述;5.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河南省**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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