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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铁检诉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9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并于当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 被告人孔某某将桐城铁路小区内部道路旁电力杆上的HYA100*2*0.4型通信电缆一端剪断。10月24日9时许,孔某某将上述已被其剪断的148米HYA100*2*0.4型通信电缆及另一条146米长HYA100*2*0.5型通信电缆剪断盗走。经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根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2693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孔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孔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2. 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孔某某租住处内扣押作案时使用的线管钳一把。

3.证人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孔某某将盗窃的通信电缆销赃给乔某某的事实。

4.书证称重记录,证实被盗窃的通信电缆单位净重。

5.书证刑事照片、作案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孔某某作案时使用的运输工具、作案现场地理位置。

6.书证关于被盗通信电缆的说明及证人方某甲、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盗割的通信电缆系中移动铁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所有,用于桐城铁路小区周边五家铁路内部单位电话及网络,是正在使用的电缆。

7.证人方某乙、高某某、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五家铁路单位因通信电缆被盗割,电话无法使用的事实。

8. 书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实盗窃现场地理位置、被盗的通信电缆线长度等情况。

9. 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孔某某作案时行动轨迹。

10.鉴定意见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被盗割通信电缆的价值。

1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孔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其对盗割通信电缆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丁永忠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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