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月11日至22日期间,先后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银座商城等地,盗窃作案二起,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银座商城三楼歌中歌专柜,趁售货员不备,盗窃手提包一个,价值2000元。
2、2019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恒隆广场东塔二楼之禾女装专柜,趁售货员不备,盗窃羊毛衫一件,价值2028元。
以上,被告人孔某某盗窃作案二起,价值共计4028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已赔偿失主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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