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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89********,汉族,初****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市昔阳县,现住**乡**。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到昔阳县人民医院看望被害人乔某某时,称其手机没电,需要借用乔某某手机打电话,并用手机将乔某某银行卡拍照,后该孔用乔某某手机绑定银行卡并将卡****4000元钱转到自己微信****。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烨琦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住**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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