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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孔某某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江阴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孔某某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6年6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至江阴市**镇**等地,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香烟等物,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3时许,在江阴市**镇**村**号楼下南侧停车位,采用拉车门手段,在被害人李某某的苏B****9宝马X4汽车内,窃得苏烟(硬七星)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972元)。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00元。

2.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凌晨,在江阴市**镇**路**号南侧空地上,采用拉车门手段,在被害人王某某的苏B****Q黑色本田雅阁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

3.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1月的一天凌晨,在江阴市**镇**号南侧门口,采用拉车门手段,在被害人陈某某的苏B****8黑色宝马轿车汽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卷烟价格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江阴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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