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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被告人某某2006年8月23日因盗窃、脱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20年3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20年4月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20年4月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3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兴义市**路**巷将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济南轻骑牌QM110-5A型黑色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窜至兴义市**街**巷将刘某某停放在家门口路边的棕色力帆牌LF110-8A型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佰柒元整(¥470.00)。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公安信息查询比对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摩托车价值137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刑罚执行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承办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建议以涉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忠

                                               检察官助理 夏庆韦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羁押在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散卷19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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