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村**组**号附**号房屋门前坝子,将张某某种植在该处的三棵“黑塔子”树盆景盗走。同日17时许,孔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酒店被抓获,民警在该酒店查获上述被盗盆景。经鉴定,被盗三棵“黑塔子”树盆景价值人民币2449元。盆景现已发还被害人。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三棵“黑塔子”树盆景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7.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 杨耀首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应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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