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8********,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从2019年起,被告人孔某某多次来到本市常平镇、东坑镇等镇区对被害人车内财物实施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本市东坑镇**村**号商业楼广场门前露天停车场处伺机盗窃作案,后见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S0L****白色丰田普拉多SUV汽车副驾驶车窗未关,便进入该车内盗取一个劲霸牌钱包、一本存折、三张银行卡、个人证件及现金73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二)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来到常平镇麦元村麦元4队60号门前路段伺机盗窃作案,后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S3Y****本田XR-V汽车车窗未关,便进入该车内盗取一枚铂金戒指(约价值1200元)、一个钱包(约价值100元)及两张银行卡。破案后,被盗两张银行卡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
(三)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来到常平镇蔚蓝城邦售楼处门前人行道处伺机盗窃作案,后见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B1S****汽车车窗未关,便进入该车内盗取四张银行卡及个人身份证,后孔某某持盗得的其中一张招商银行卡盗刷1020元。破案后,被盗的一张招商银行卡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
(四)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来到常平镇伺机盗窃作案,后进入被害人蒋双桂的一辆粤L12****汽车内盗取一个粉红色的包(包内有三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破案后,被盗两张银行卡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
二、盗用身份证件犯罪事实
2019年开始孔某某多次来到本市常平镇、东坑镇等镇区对被害人车内财物实施盗窃作案,期间孔某某在其中一辆车上盗窃走一张姓名为唐某某、身份证号码为5130212000********的身份证。从2019年2月14日至3月4日,孔某某冒用唐某某身份证在常平鸿光网吧等网吧上网26次,孔某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使用唐某某身份证自报姓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徐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孔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9月11日
(本页无内容)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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