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安丘市柘山镇**村村民,住该村**号。2018年11月9日因容留卖淫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4月4日1时许,在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与省府东街交叉口处,趁失主马某某醉酒昏睡之机,将其放在身边的XR黑色苹果手机(手机壳夹层10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643.00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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