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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7********,文盲,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3月22日被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2006年9月28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财物,2016年11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成县**镇**路“****修理部”内,趁被害人童某某丈夫熟睡之机,将童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手机偷走。孔某某将盗取的手机锁屏打开,发现手机微信余额中有****,遂通过手机微信付款二维码,在成县“***”牛肉面馆将400元扫码变现。孔某某发现:盗取的手机内,存有银行卡的余额信息,内容显示余额为28001元,该银行卡的尾号与其盗取的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尾号一致。被告人孔某某在尝试支付密码成功后,通过该银行卡分三次向微信零钱充值28000元。所得全部赃款在成县**街**巷“****”招待所套现消费后,乘车去西安将余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出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有多次犯罪前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学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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